提出投诉
请说明问题、相关机构或记录、事情经过,以及您希望达成的处理结果。REV 第 10 条要求在七日内确认收到投诉。
联系秘书处对决定提出申诉
REV 第 11 条规定,应于收到决定通知后 30 日内提出申诉,并于申诉提交后 60 日内结案。请提供决定编号、申诉理由及支持证据。
联系秘书处要求更正
请指明公开记录或文件,以及您认为不准确的资料。请尽可能提供可靠来源。
联系秘书处阅读适用程序
已发布标准与指南规范适用范围、受理条件、独立性及时限。如可能涉及期限,请及时联系秘书处。收到回执不代表已得出处理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