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出投訴
請說明問題、相關機構或紀錄、事情經過,以及您希望達成的處理結果。REV 第 10 條要求在七日內確認收到投訴。
聯絡秘書處對決定提出申訴
REV 第 11 條規定,應於收到決定通知後 30 日內提出申訴,並於申訴提交後 60 日內結案。請提供決定編號、申訴理由及支持證據。
聯絡秘書處要求更正
請指明公開紀錄或文件,以及您認為不準確的資料。請盡可能提供可靠來源。
聯絡秘書處閱讀適用程序
已發布標準與指南規範適用範圍、受理條件、獨立性及時限。如可能涉及期限,請及時聯絡秘書處。收到回執不代表已得出處理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