治理

治理原則。

八項承諾,約束聯合會發布的每一項制度、每一次評估與每一個決定。

01

職能分立

標準制定、評估、決定與申訴相互分離。評估案卷者不作決定;每項決定由兩名人員作出;申訴由未參與原決定者審理。

02

獨立與公正

工作開始前申報利益,衝突予以記錄與管理,有衝突者迴避。評估僅依據已發布的標準,別無其他。

03

正當程序

申請人事先知悉準則、可見所持證據、於不利決定前獲聽取意見、收到書面理由,且每項決定後均有公開的申訴期。

04

透明

標準公開。決定發布於永久登記冊,載明證書編號、簽發時刻與內容雜湊。拒絕率公開發布,費用因此永無可能悄然購買結果。

05

比例原則

要求隨受評對象的規模與風險而定。試行制度明示為試行,證據要求永不超出已發布標準之所需。

06

財務誠信

費用支付評估,永不支付結果;被拒不喪失日後申請權。任何單一客戶不得對聯合會構成重大財務依賴,會費與認證費用分開核算。

07

符合性而非藝術評價

認證與認可僅表明符合已發布的要求。它們不是獎項、排名或藝術品質背書,亦永不得如此表述。

08

可審查與更正

每項決定皆可重啟:暫停、撤銷、更正與申訴皆屬制度設計。登記冊以增補歷史而非刪除歷史的方式更正,標準依公開週期修訂。